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受让大连盛道集团 有限公司持有的“菲菲农业”股权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 理暂行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对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就受让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道 集团)持有的大连菲菲澳家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菲农业”)股权的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与盛道集团于2001年10月28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同意以每股2.40 元的价格,受让盛道集团持有的55,249,200股股权(占总股权的29.8%)。同时双方签署了 《股份托管协议》,约定自《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日起至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本公 司行使相应的股份托管权,因此本公司成为“菲菲农业”的实际控制人。该股权转让事宜 已经财政部“财企[2003]124号”文《财政部关于大连菲菲澳家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国 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经司法裁定本公司已受让盛道集团持有的“菲菲农业” 34,000,000股国有法人股股权。 因本公司与自然人胥津元的经济纠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2)沈 民(3)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本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因本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时间 表内履行该义务,故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了本公司所托管的盛道集团持有的“菲 菲农业”国有法人股 18,000,000股股权。现本公司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沈民 (3)初字第25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上述18,000,000股股权的冻结,并办理盛道集 团与本公司18,000,000股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过户完成后,由于上述经济纠纷,沈阳市 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冻结本公司所持有的该18,000,000股股权。 除此之外,日前本公司又与盛道集团完成了3,249,200股国有法人股股权的协议过户手 续。 二、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结束后,本公司将持有“菲菲农业”55,249,200股股权,占总股 本的29.80%,成为“菲菲农业”的第一大股东。其中52,000,000股的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 股(现被冻结,解除冻结后这部分股份性质可自动变更为社会法人股), 3,249,200 股的股份 性质为社会法人股。 三、本公司基本情况 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注册资本1.5亿元,法人代表赵也飞, 注册地为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屯镇黑牛屯村,经营范围为食品加工、房屋开发、餐饮;食 品、调料、海鲜、副食品、民用建材、五金交电、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工艺美术、木制 品、装饰材料、日用百货、礼品、土特产品、水产品、现代办公用品批发、零售、食品连 销。截止2002年末,公司资产总计为人民币1,217,152,023.28元,主营业务利润为人民币 16,516,900.40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221,801.64元。 四、本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情况 公司股东为赵也飞先生(持股70%)、谢逸光女士(持股10%)、黄玲女士(持股10%)、赵翔 先生(持股10%)。 赵也飞先生简介:赵也飞,男,1953年出生,曾任沈阳菲菲餐饮有限公司总经理、沈 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大连菲菲澳家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逸 光女士简介: 谢逸光,女,1954年出生,现任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黄玲女士简介:黄玲,女,1972年出生,现任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赵翔先生简介:赵翔,男,1980年出生,系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赵也飞 先生之子。 五、本公司关联法人情况: 1、沈阳市菲菲餐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也飞,注册地址为沈阳市和平区八一剧场大 院4号楼,注册资本人民币叁拾陆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西餐餐饮服务;食品、调料、海鲜、 蔬菜、日用百货、礼品批发、零售日用百货、礼品。 2、沈阳菲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也飞,注册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十三纬路 70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拾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屋租赁、经营、管理及房屋相关的 服务设施经营管理。 3、辽宁建科粉煤灰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也飞,注册地址为沈阳市于洪区造化乡 小方士村,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捌佰万元整,公司经营范围为新型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销 售。 六、本公司及其关联法人与出让方、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产权关联 关系。 七、本公司受让本次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八、本公司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九、自本公告刊登之日前六个月至本公告刊登之日,本公司、本公司其他关联法人,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菲菲农业”已上市流通股份,也没有买卖“菲 菲农业”已上市流通股份的行为。 十、本公司承诺此次受让的菲菲农业21,249,200股股权,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 让。 十一、本公司不存在受托行使菲菲农业其他股东权利的事实。 十二、备查文件 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减持大连盛道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国有法人股的批复》(大政[2001]78号文); 2、股权转让协议; 3、股权托管协议; 4、财政部财企[2003]124号文件。 5、(2003)沈民(3)初字第25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