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 理暂行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对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现就向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菲 集团)转让本公司持有的大连菲菲澳家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菲农业”)国有 法人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现持有“菲菲农业”国有法人股42,219,200股,占总股本的22.77%,为“ 菲菲农业”第一大股东。2001年10月28日,本公司与菲菲集团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将本公司持有的55,249,200股国有法人股权(占总股份的29.8%),以每股2.40元的价格转让 给菲菲集团,并同时签署了《股份托管协议》,约定自《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日起至股权 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受让方行使相应股份托管权。该股权转让事宜已经财政部“财企 [2003]124号”文《财政部关于大连菲菲澳家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 题的批复》批准。经司法裁定,本公司已向菲菲集团转让了“菲菲农业”国有法人股股权 34,000,000股。 因菲菲集团与自然人胥津元的经济纠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2) 沈民(3)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菲菲集团履行还款义务,因菲菲集团未能在规定 的时间表内履行该义务,故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了菲菲集团所托管的本公司持有 的“菲菲农业”国有法人股 18,000,000股股权。 现本公司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沈民(3)初字第25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解除对上述18,000,000股股权的冻结,并办理完本公司与菲菲集团18,000,000股股权的过 户登记手续。 除此之外,本公司日前又与菲菲集团完成了3,249,200股国有法人股股权的协议过户手 续。 二、上述股权转让行为结束后,本公司将持有“菲菲农业” 20,970,000股股权(占总 股本的11.31%),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成为“菲菲农业”的第三大股东,菲菲集团成为 “菲菲农业”的第一大股东。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本公司成立于一九九五年九月,住所为大连市中山区捷山街奋斗巷30号,法定代表人 为刘丽春,企业类型为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278万元,经营范围为:塑料 凹版彩印制品出口、玻璃制品出口、纸制品、印铁制品、塑料制品、机械加工、塑料技术 咨询服务;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口。 四、本公司与受让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五、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韩永华于2003年9月29日出售了所持有 的10,000股,公司关联企业的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蒋晓刚于2003年7月23日出售了所持有的 1,000股“菲菲农业”股份,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没有 买卖“菲菲农业”已上市流通股份的行为。 六、本公司不存在受托行使菲菲农业其他股东权利的事实。 七、截止本公告刊登日止,此次转让的股份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本公司也没有签署 过包含限制或禁止出让股份转移条款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八、备查文件 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减持大连盛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股的批复》(大政[2001]78号文); 2、股权转让协议; 3、股份托管协议; 4、财政部财企[2003]124号文件; 5、(2003)沈民(3)初字第25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 2003年9月30日